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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家庭病床管理服务办法》

时间:2024-12-27        来源: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MB172158X/2024-00007 分类 公开日期 2024-12-27
发布机构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一、基本情况

家庭病床是居家医疗服务的重要形式,具体指医疗机构在患者居住场所建立家庭病床(以下简称建床),为适宜居家诊疗、康复、护理的患者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为满足因病卧床、身体衰弱、行动不便、失能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增强特殊人群医疗获得感,《家庭病床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已于2024年1月1日到期,我委总结前期各医院试行经验,与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充分沟通,形成了新的《家庭病床管理服务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5章包括总则、服务对象、服务机构、支持保障、附则,共30条。

(一)医疗机构开通流程。拟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其行政隶属关系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专家对所辖拟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由审批部门登记服务方式,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开通医保结算。

(二)服务对象家庭病床服务对象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且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和符合参考条件之一的患者。

1.基本条件:

因病卧床或身体衰弱的行动不便、失能患者,需要医护人员定期上门提供诊疗、康复和护理服务。

2.参考条件:

(1)恶性肿瘤晚期。

(2)神经系统疾病(如脑卒中、脑外伤后、严重颅内感染后等)致行动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病情稳定需继续康复治疗。

(3)骨折后牵引或者固定。

(4)糖尿病足患者,糖尿病或其他疾病合并肢端坏疽。

(5)长期卧床并发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或褥疮。

(6)气管插管或鼻饲,需定期进行治疗护理。

(7)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

(8)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严重慢性肺部疾病(含慢性阻塞性肺病、反复气胸等)。

(9)帕金森氏综合症需连续治疗。

(10)安宁疗护。

(11)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服务机构要求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由一级、二级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鼓励三级医院和家庭医生参与。

2.具有与所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3.已登记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

(四)医保支持家庭病床不设起付线,个人自付比例参照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执行。医保统筹基金按项目支付参保患者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每月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按符合医保规定支付的家庭病床巡诊费按每周不超过2次计),设床不足一个月的,按50元/床日限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