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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时间:2020-05-29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号:[ ]

  

  自2017年12月22日《卫健法(草案)》首次出台以来,在经历了漫长的调研、起草及四次审议过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将统领现行十余部专门法律,并引领未来相关立法。

  一、条文结构

  《卫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2、引领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3、推动和保障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据此,《卫健法》在条文结构上分为总则、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110条。在明确“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等基本制度的同时,又对社会办医、医患纠纷、特种药品需求等现实问题予以了明确回应。

  二、法律着力点

  整个法律的着力点或亮点,一是保基本,二是强基层,三是促健康,四是促改革。

  着力“保基本”。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卫健法》从现阶段国情和实际出发,突出可持续、保基本的同时,做到公平可及。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为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平可及。该法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家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确定。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传染病防控、妇幼健康服务、院前急救、精神卫生等体系、制度。

  着力“强基层”。《卫健法》分别从医疗机构配置、分级诊疗医疗服务下沉、医疗卫生人才建设、边远贫困地区保障等四个方面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发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力推“强基层”的基本政策,回应了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立法目的。一是明确规定了国家在规划制定和医疗资源配置方面以基层为重点。比如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二是通过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来推动医疗卫生服务的下沉,助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该法明确,国家推进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医疗服务合作机制。三是全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力促医疗卫生人员下得去、留得住。该法规定国家要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四是大力加强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制度和保障制度,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着力“促健康”,《卫健法》是涉及民生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密切相关。该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既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也是立法关注民生、顺应民意的现实需要。”《卫健法》建立了促进健康的主要制度,强化健康教育、爱国卫生运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全民健身等内容,注重发挥政府、社会、个人在健康促进中的作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及其专业人才培养。二是国家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学校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三是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四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爱国卫生月等群众性卫生与健康活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五是国家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问题有关的疾病。六是国家制定并实施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健康工作计划,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七是国家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强化控烟监督执法。

  着力“促改革”。伴随我国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巩固改革成果,为继续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依据和保障,十分必要。“通过立法,还可以从制度上解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引领和推动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该法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联体建设等措施上升为法律,增强制度刚性;加强“三医联动”,形成制度合力。此外,该法还规定,国家推进医疗机构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三、重点内容

  1、明确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地位作出明确定位。《卫健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2、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继续持鼓励政策,但从严监管并规范政府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一方面,《卫健法》继续重申“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优惠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前述规定为《卫健法》四审稿新增内容,其与《卫健法》关于“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相结合,表明了国家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在保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独立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态度。另一方面,《卫健法》明确政府举办医疗机构“保基本”的职能定位,并强调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对政府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了严格限制和监管,明确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下称“双禁止”规定)。“双禁止”规定在草案一审稿中便已出现,并在历次修订中予以保留到最后。该规定的施行,将对现有部分社会资本与政府医院合作办医项目以及未来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的合作模式产生实质性影响。

  3、明确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其中,关于药品分类采购的内容在《卫健法》二审稿中首次出现,结合国家药品“两票制”及“4+7”药品带量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至此,国家已从不同的法律法规效力层级针对药品采购制定了系统化的体系规范,由此结合《卫健法》关于“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可以窥见国家通过压缩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利润,缓解医保压力的深层次意图。

  4、建立立体化医疗卫生监管体系。《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这一规定打破了目前“医”、“药”两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分治格局,引入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原有监管体制的弊端在长生疫苗等多起恶性事件中暴露无遗,但是多方监管的体制也存在着职权重叠等诸多实操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还有待国家对于《卫健法》配套制度与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5、明确医保支付范围确定机制。《卫健法》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在三审稿中,支付范围是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药品、财政等主管部门进行调整,正式稿将“会同”修改为“听取意见”,这无疑强化了国家高层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职权。

  6、立法明确并加强了对处理医患关系、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规定。《卫健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相较历次审议稿,正式稿就处理医患关系、保护医疗卫生人员进行了更大篇幅的规定,明确了立法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为进一步从民事、行政、刑事立法领域细化制度措施打下了坚实的上位法基础。

  7、保护个人健康信息。《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同时《卫健法》还规定了泄露个人健康信息的法律后果。《卫健法》对于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早在一审稿中便已初见端倪,这不仅是顺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体现,亦是在“互联网+医疗”潮流下的必然举措。从医疗大数据分析到商业医疗保险定制,再到智能化医疗诊断,均以个人健康信息为基础。因此,个人健康信息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具有被侵害的可能性,需要立法层面予以特别保护。

  8、助力中医药行业发展。《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此外,根据《卫健法》相关规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参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应当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近年来,中医药行业的发展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治理体系有待健全、人才建设薄弱、中药材质量良莠不齐、中医药传承不足、创新不够等,《卫健法》的出台无疑为中医药行业发展打下了一剂强心针。

  《卫健法》的出台,标志着以“健康中国战略”为顶层设计,以《“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为行动纲领,以“健康中国行动”为推进抓手的国民健康保护体系全面形成。